申请人: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911547号“POP MAR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010122号“POPART及图”商标、第45472476号“RW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中止审理。申请人放弃在“表”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等材料。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并公告,据此,其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镀金物品”商品上已被撤销并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表”商品上的申请注册,故我局针对上述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本案复审商品为“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贵金属制盒;贵金属制徽章;贵金属及其合金制小塑像;贵金属制艺术品;奖章;衣领装饰徽章;角、骨、牙、介首饰及艺术品;钥匙用挂绳”九项商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现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二者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4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