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老啤进出口(昆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高状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819153号“BEERLA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9256487号“BEERLAO”商标、第66719272号“BEERLAO”商标、第33287507号“老酒网LAO9.COM”商标、第71754341号“BEERLAO”商标、第34231026号“佰乐杯BEER LA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四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三、五处于撤销程序中,申请中止审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四仍为在先申请、在后初步审定商标。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程序被我局依法予以驳回,相关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三、五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并公告。据此,引证商标二、三、五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四经驳回复审程序被我局依法予以初步审定,相关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在字母构成、认读等方面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各自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