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凯恩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829341号“KLARBAT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2678759号“KLAR”商标、第22678698号“氪蓝 KR KLAR”商标、第64101685号“KLARLIGH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放弃在“灯;运载工具用灯;非医用紫外线灯;照明用提灯”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中止审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并公告,据此,其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灯;运载工具用灯;非医用紫外线灯;照明用提灯”商品上的申请注册,故我局针对上述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本案复审服务为“冷冻设备和机器;空气过滤设备;供水设备;浴室装置;水过滤器;淋浴喷头;淋浴器”七项商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二者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1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