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央农业广播电视学校
委托代理人:名锦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384576号“大地流彩 全国乡村文化振兴在行动 CULTURALREVITALIZATION IN RURAL AREAS IS IN ACT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774154号“大地之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虽然包含了“全国乡村文化”等文字,但申请人属于经国家相关部门授权的适格主体,系配合国家政策实施的保护性注册,在相关的国家级活动中获得大量使用,申请商标用作商标不会产生不良影响。三、申请商标通过实际使用建立了显著性与知名度。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件形式):1、《“大地流彩—全国乡村文化振兴在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2、关于商标申请说明;3、“大地流彩—全国乡村文化振兴在行动”启动仪式现场照片、网络搜索等宣传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独立识别部分“大地流彩”与引证商标“大地之彩”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较为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会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这些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属于法律禁止性条款,具有不良影响的相关标志无论是否经过使用,均不能获准注册和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