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赵刘宾
委托代理人:北京捷佳联合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087434号“沈邱泥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5357644号“沈邱”商标的注册申请在商标申请注册审查程序已被依法驳回,相关决定已生效;第29627751号“老沈邱”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并公告。据此,上述商标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3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