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何俊
委托代理人:潍坊盛世合兴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13005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1840348号商标在注册阶段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故上述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2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4日
申请人:何俊
委托代理人:潍坊盛世合兴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13005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1840348号商标在注册阶段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故上述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2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