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9297602号“IPPR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IPPRO 69297602

阅读:90460 2026-01-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格物致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297602号“IPPR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使用在第45类服务上的国际注册第1009280号“IPPRO”商标、第3433781…

  申请人:上海格物致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297602号“IPPR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使用在第45类服务上的国际注册第1009280号“IPPRO”商标、第3433781号“IPRO”商标、第10322592号“爱普乐 IPR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三已被撤销注册。引证商标二状态未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三分别经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审查程序、撤销复审程序其注册已被撤销并公告。引证商标二经撤销复审程序及一审诉讼程序其在“商标代理;专利代理;版权管理;法律服务;知识产权许可;知识产权咨询”服务上的注册继续有效,在地质研究等其余服务上的注册已被撤销并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三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文字构成、呼叫、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法律研究;替代性纠纷解决服务;知识产权咨询;通过网站提供法律服务信息;法律服务;调解;仲裁”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人调查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法律研究;替代性纠纷解决服务;知识产权咨询;通过网站提供法律服务信息;法律服务;调解;仲裁”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69297602号“IPPR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IPPRO 6929760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37609.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