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6302581号“老街祁师”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老街祁师 76302581

阅读:124422 2026-01-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王一卜拉木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马舍儿卜 委托代理人:宜宾玖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4月28日对第76302581号“老街祁师”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39578283号“祁师手抓”商标、第57056608号“祁师王”…

  申请人:王一卜拉木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马舍儿卜

  委托代理人:宜宾玖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4月28日对第76302581号“老街祁师”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39578283号“祁师手抓”商标、第57056608号“祁师王”商标、第57056640号“王祁师”商标、第59162321号“祁师”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以个体工商户名义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提交了伪造的营业执照,属于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同处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东乡族自治县,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在先商标,仍在类似服务上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被申请人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企图以不正当手段注册争议商标,主观恶意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完全是在明知申请人的“祁师”商标的情况下,针对申请人在先引证商标的知名度与影响力而进行了恶意抢注,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客观上对我国商标注册秩序造成了损害,而非对他人特定民事权益的损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和(八)项、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祁师手抓”在店面、抖音、快手、大众点评等方面的实际使用及宣传推广图;相关裁定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公众的混淆和误认。被申请人并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企业经营需要,不存在任何的恶意,争议商标经被申请人宣传推广使用,已与被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理应予以维持。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不能成立,并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10日提交注册申请,2024年7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等服务上,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早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饭店等服务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名称为七里河区八木塞俩目餐饮店,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该个体工商户成立日期为2021年12月9日,现仍为存续状态。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实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活动房屋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饭店;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已经注册本案引证商标一至四,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之情形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禁止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申请人依据上述条款的相关主张不能成立。

  四、经我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被申请人在注册申请阶段时提交的营业执照信息与在上述系统备案信息一致,且其个体工商户现为存续状态,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亦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此外,申请人还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76302581号“老街祁师”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老街祁师 7630258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376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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