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德化月记窑陶瓷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丰泽区新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德化县上古龙窑陶瓷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4月03日对第80253428号“都州月记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与本案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是本案的在先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依法可以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争议商标与第7660514号“月记窑 YUEJI KILN CERAMIC ART CENTER”商标、第25802046号“月记窑 YUEJI KILN CERAMIC ART CENTER”商标、第38017690号“月记窑”商标、第67337357号“月记窑”商标、第76142810号“月记窑 BLANC DE LUNE”商标、第74059954号“月记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月记窑”具有较高的较为久远的历史渊源以及知名度,且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原属同一镇,又是有竞争关系的同行,显然是知晓并恶意抢注相似的商标,以此来造成市场混淆,从中牟利。被申请人具有“恶意摹仿、抢注申请人商标”的行为。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荣誉证书、引证商标的使用材料、月记窑简介、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列表。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8日申请注册,2025年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瓷器等商品上,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六早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日用瓷器(包括盆、碗、盘、壶、餐具、缸、坛、罐)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依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本案中,争议商标“都州月记款”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月记窑”、“月记号”,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月记”,尤其考虑到,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处在相近地域,且为同行,对申请人及其商标应当有所了解,理应尽到更高的避让义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瓷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日用瓷器(包括盆、碗、盘、壶、餐具、缸、坛、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争议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标识的商品来源相同或具有某种关联性,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保护的是未注册商标。本案中,鉴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六已获准注册,且我局已认定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之情形。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