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青年人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南京云传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3月31日对第60873941号“天才说吧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小天才”品牌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全国公众家喻户晓,可谓“国民品牌”,具有极高知名度和美誉度,系申请人享有著作权的独创性、显著性、识别性极强的标识,且是申请人的字号,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小天才”品牌在“智能手表(数据处理)”上的第19429417A号“小天才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经达到驰名程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6021319号“小天才及图”商标、第32500996号“小天才及图”商标、第40904129号“天才队友及图”商标、第40924541号“天才战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五)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此前对申请人保护“小天才”商标合法权益行为作出大量的异议决定和无效宣告裁定,本案应遵循审查审理一致原则。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条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2013年国家版权局的“小天才”作品登记证书;2、“小天才”部分实体店及售点片;3、2011年至今“小天才”品牌广告投放证明;4、申请人及其“小天才”商标所获奖项;5、“小天才”商标被纳入2021年度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的公告;6、“小天才”商标维权的民事判决书和刑事判决书;7、在先裁定;8、其他相关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获准注册,并于2023年5月21日予以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8类“新闻社服务;网络广播服务;新闻传送;信息传送;为社交网络提供在线聊天室;提供数据库接入服务;视频会议服务;提供在线论坛;提供互联网聊天室;信息传输设备出租”服务上。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五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其中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在第38类“无线电广播;光纤通讯”等服务上。上述商标均为本案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天才”为固有词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在构成要素、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共存于市场,一般不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本案中,如前所述,争议商标未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复制、摹仿,并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新闻社服务;网络广播服务”等服务与申请人“小天才”商标赖以知名的“智能手表”商品行业领域差异较大,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损害。据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另,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