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7305179号“Teckentrup Steel-Door-Solution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Teckentrup Steel-Door-Solution及图 77305179

阅读:95535 2026-01-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黑和科泰科特拉普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特肯普(上海)门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律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3月10日对第77305179号“Teckentrup Steel-Door-Solu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申请人:黑和科泰科特拉普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特肯普(上海)门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律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3月10日对第77305179号“Teckentrup Steel-Door-Solu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7类、第19类国际注册第912560号“Teckentru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于2002年7月9日拥有国际注册第784340号“Teckentrup Turen Tore Zargen及图”商标,并指定中国领土延伸保护,虽然该商标现已失效,但可以证明申请人拥有“Teckentrup Turen Tore Zargen及图”著作权。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享有著作权的“Teckentrup Turen Tore Zargen及图”作品高度近似,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三、争议商标将与申请人有较强独创性的文字申请注册在与申请人使用商品“门”等相关联商品上,明显是具有借助申请人商标商誉获利的主观意图,减损申请人商业利益。争议商标明显属于缺乏使用意图的恶意注册且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四、申请人曾经对被申请人名下第64090447号“TECKENTRUP”商标提起异议请求,该商标被认定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不予核准注册。本案争议商标是上述异议决定作出后,被申请人恶意申请的商标。审查标准应保持一致。五、被申请人存在明显攀附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官方网站的故意,说明其通过网站明知申请人商标存在,依然提起与申请人知名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申请。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引证商标详情截图;2、申请人关联公司主体资格及中文翻译、经过公证认证的吉姆•艾迪生•罗杰护照;3、被申请人网站相关截图;4、申请人国际注册第784340号“Teckentrup Turen Tore Zargen及图”商标列表;5、(2023)商标异字第0000115284号决定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商标局在注册申请阶段审查争议商标的可注册性之时,已经充分考虑到争议商标是否存在不良影响、是否存在显著性缺乏和是否与申请人在先或者注册在先的商标构成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独创,商标自身具有较高显著性,是被申请人基于自身发展需要申请,并未抄袭摹仿他人商标,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经查询可知,在先已经存在多件与争议商标近似的商标注册。被申请人已经注册过以“TECKENTRUP”为名的商标,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在先已注册商标的延续和发展,也是指向“特肯普”的含义。被申请人申请争议商标是完全善意的,并未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也不会产生任何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争议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质证理由与申请理由基本相同。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4年9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门;金属大门;金属门板;金属双开弹簧门;金属转门;室内用金属门;锻铁制大门;金属外门;金属安全门;金属防火门商品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领土延伸至中国的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7类开启和关闭大门,门以及窗户的传动装置商品、第19类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非金属制品);由木头和塑料制成的门,大门,框架,窗户以及滚动式百叶窗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3、申请人国际注册第784340号“Teckentrup Turen Tore Zargen及图”商标的优先权日期为2002年3月14日,领土延伸至中国的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建筑材料和(金属)结构部件(金属构件);自动金属门(带轮子的金属门)或截面金属门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该商标因期满未续展而失效。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一、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二、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金属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由木头和塑料制成的门,大门,框架,窗户以及滚动式百叶窗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关联性较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Teckentrup”,构成近似标识。加之,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国际注册第784340号“Teckentrup Turen Tore Zargen及图”商标在标识构成、设计手法、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实难谓之巧合。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密切关联的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系同一市场主体提供的系列商标或之间存在特定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争议商标予以维持的当然依据。我局对其抗辩理由不予支持。

  三、申请人援引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在案证据尚不能证明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具有该条款所指“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因此,我局对申请人该项理由不予支持。

  四、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侵犯了其在先著作权,但本案在无版权登记证书等相关权属证明和其他创作完成资料予以佐证的情况下,无法认定申请人就“Teckentrup Turen Tore Zargen及图”图样享有著作权,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所指情形。

  五、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实体性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在申请人有关权益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救济的情况下,本案已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申请人有关理由,我局不再评述。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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