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6654213号“琳琅天上”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琳琅天上 26654213

阅读:99815 2026-01-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洪洞县维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苏州洋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654213号“琳琅天上”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20371号决定,于2025年06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洪洞县维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苏州洋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654213号“琳琅天上”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20371号决定,于2025年06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了其于2021年10月31日至2024年10月3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使用复审商标的相关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复审商标“织物;纺织织物;布;麻布;人造丝织品;牛津布;丝绸(布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被子;床单(纺织品);床单”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并未进行实际有效的商业性使用,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查,被申请人在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阶段提交的主要证据:抖音账号信息及平台宣传视频截图、销售订单、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产品及色卡照片、仓库照片等证据。

  我局已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案卷的证据材料(副本)寄送至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对此提出的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远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因此,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补充提交了被申请人抖音账号内容截图、作品截图、品牌截图及其旗下“旺达皮革”及图形商标截图证据。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9月27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9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4类“织物;纺织织物;布;麻布;人造丝织品;牛津布;丝绸(布料);被子;床单”等商品上。

  上述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织物;纺织织物;布;麻布;人造丝织品;牛津布;丝绸(布料)”核定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据被申请人提交的抖音账号信息及平台宣传视频截图、销售订单及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产品及色卡照片、仓库照片等证据可以形成相互印证的有效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布”核定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虽然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否认,但未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推翻,故其抗辩理由不予支持。同时考虑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各项商品之间的关联程度,因此,复审商标在“织物;纺织织物;布”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6654213号“琳琅天上”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琳琅天上 2665421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375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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