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950750号“dr.ku”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dr.ku 38950750

阅读:165587 2026-01-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迪阿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慧众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江西行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绿狮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3月03日对第38950750号“dr.k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4271650号“DR”商标、第…

  申请人:迪阿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慧众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江西行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绿狮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3月03日对第38950750号“dr.k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4271650号“DR”商标、第14864553号“DR”商标、第30972848号“男士一生仅能定制一枚 DR”商标、第12891128号“DR Darry Ring”商标、第28734215号“DR”商标、第22460663A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商标信息;2、《商标审查审理指南》节选;3、在先案件裁定;4、“DR.KU行道专卖店”京东店铺页面截图;5、申请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6、(2023)津泰达证经字第2624号公证书;7、申请人纳税证明;8、推广合同、广告费发票;9、申请人官网截图;10、申请人品牌相关媒体报道;11、申请人淘宝、京东店铺截图;12、地铁宣传图片;13、在先案件判例。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的独创商标,且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并不存在任何申请人商标在先权利,争议商标申请时间较早,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和误认。二、争议商标没有主观仿冒的恶意,更没有损害申请人的任何在先权利,且引证商标并非驰名商标,不符合《商标法》认定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条件。三、争议商标并不满足《商标法》中有关“不正当手段”以及“恶意注册”的有关情形,被申请人使用争议商标至今并没有并且将来也不会引起市场混乱、产生不良影响、也未使申请人的代理商和广大消费者利益受损。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遵循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不属于恶意注册,不会造成消费者对产品来源的误认,损害消费者利益,也未给申请人带来任何经济损失,争议商标应予维持注册。四、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恶意囤积商标的嫌疑,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数量较少,且属于防御性注册,不存在申请人所称“职业抢注人”的嫌疑,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及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东昌龙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3月6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4类“戒指(首饰);手表”等商品上。2024年02月27日,争议商标由我局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

  2、引证商标一至四、六初步审定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五申请注册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14类“戒指(首饰);手表”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六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一、鉴于引证商标五申请注册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五之间的权利冲突应属《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审理范围,我局将适用该条款予以审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有所不同,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志,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二、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其在先字号权,并援引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未构成文字相同或基本相同,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对申请人在先字号权的损害,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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