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蔺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唐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重庆凡高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064031号“Orgod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17267号决定,于2025年05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证明复审商标在2021年09月23日至2024年09月2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在“不动产经纪”等核定服务上,复审商标在“经纪;农场出租;商品房销售;住房代理;办公室(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经纪;公寓管理”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海关经纪;艺术品估价;古钱币估价”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2021年9月23日以来,已连续三年无正当理由未使用,理应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未经质证,申请人对该证据材料关联性、真实性存疑。因此,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代理交易合同;2、劳动合同范本、招聘公告;3、定制雨伞图片;4、内部沟通聊天记录。
针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缺乏真实性、关联性,无法形成有效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1年1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2年2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6类“住房代理;经纪;海关经纪”等服务上。复审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我局作出商标撤三字[2025]第Y017155号决定复审商标在“海关经纪;艺术品估价;古钱币估价”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于2025年6月27日刊登于第1941期《商标公告》。至本案审理之时,复审商标在“住房代理;不动产经纪;公寓管理;办公室(不动产)出租;农场出租;商品房销售;经纪”服务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1无对应发票,无法确定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3、4均为自制证据。因此,仅凭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已实际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