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约瓦娜?内德尔科维奇
委托代理人:广西经纶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吴传江
申请人因第52172709号“米老鼠新结构木地板”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16958号决定,于2025年05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证明复审商标在2021年09月10日至2024年09月0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胶合板”等核定商品上,复审商标在“木材;胶合板;半成品木材”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石膏板;混凝土建筑构件;瓷砖;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防水卷材;非金属建筑材料;涂层(建筑材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根据申请人的网上调查,并没有发现任何信息显示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实际使用在“木材;胶合板;半成品木材”商品上,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产品图片;2、购销合同;3、网上银行电子回单;4、电子发票;5、视频资料。
针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9月6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9类“木材;胶合板;半成品木材;石膏板;混凝土建筑构件;瓷砖;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防水卷材;非金属建筑材料;涂层(建筑材料)”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在“木材;胶合板;半成品木材”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购销合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电子发票、产品图片、视频资料证据可证明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使用在“胶合板”复审商品上,复审商标在“胶合板”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木材、半成品木材复审商品与胶合板复审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木材、半成品木材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