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亚坤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鼎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437648号“鲜果巴巴小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593137号“鲜果巴巴”商标、第12416017号“巴巴小镇 PPTOW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二已期满未续展。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且其自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已满一年,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鲜果巴巴小镇”指定使用在肉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的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