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1565940号“囍福人生”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囍福人生 61565940

阅读:132389 2026-01-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华禧文化(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中一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周六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5月12日对第61565940号“囍福人生”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及百泰集团2006年已将“囍福”商标使用到…

  申请人:华禧文化(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中一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周六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5月12日对第61565940号“囍福人生”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及百泰集团2006年已将“囍福”商标使用到商业活动中去,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囍福”系列商标为申请人企业独家运营的核心品牌标识,且依托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多年以来的共同推广及广泛宣传,已享有较高的知名度,为业界相关公众熟知,二者之间已经建立稳定的一一对应关系。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5700774号“囍福”商标、第18987501号“囍福”商标、第21549720号“囍福”商标、第29486472号“囍福新人”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被判定构成近似,审查标准应保持一致。三、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属于同地域的同行业竞争者,基于申请人业已取得的极高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被申请人完全有机会接触和了解到申请人及“囍福”商标产品。引证商标为申请人及百泰集团精心打造的核心品牌标识,经多年使用和宣传,其已具备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为相关公众所广泛熟知,被申请人在明知或者应当知晓引证商标的情况下仍申请注册与申请人引证商标高度近似的争议商标,其主观恶意极为明显,涉嫌以不正当手段恶意抢注申请人在先知名商标的行为。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及其关联集团企业、品牌所获荣誉奖项;2、申请人与世界黄金协会关于授权使用“囍福”品牌相关协议;3、申请人及其集团企业名下知识产权各项明细;4、“囍福”品牌产品相关外观专利信息;5、“囍福”产品检验合同、发票及证签结果;6、媒体报道、广告宣传、产品销售相关资料;7、在先案件裁定;8、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合法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基于被申请人在先基础商标以及自身的经营和发展战略而依法提出的,享有无可争辩的在先权利。商标注册申请实行在先原则,争议商标并未侵犯申请人的任何在先权利。争议商标具有高识别性,符合《商标法》对于申请注册商标的相关规定,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分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14类上,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均获得核准注册。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构成欺骗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亦未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四、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证明力、证明目的不予认可。综上,申请人提出的无效宣告主张毫无法律及事实依据,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质证理由与申请理由基本相同。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6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首饰盒;链(首饰);手镯(首饰);宝石;翡翠;戒指(首饰);耳环;珠宝首饰;手表商品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四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14类未加工的金或金箔;表;珠宝首饰;首饰盒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一、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二、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珠宝首饰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囍福”,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系同一市场主体提供的系列商标或之间存在特定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争议商标予以维持的当然依据。我局对其抗辩理由不予支持。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适用于系争商标的注册有害于社会公共秩序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本案申请人援引该规定所述具体理由仍指向其相对权益,并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的行为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争议商标不属于该规定所指情形。因此,申请人有关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四、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涉嫌以不正当手段恶意抢注申请人在先知名商标等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61565940号“囍福人生”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囍福人生 6156594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375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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