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亳州武十三药有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巨商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144076号“药茶香汇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未包含“治疗”、“疗效”等相关词汇,也未指向任何具体医疗功能,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内容特点产生误认,而更多的会理解为汇集药茶香气的一个网络平台。另外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药茶”产品的生产、销售或者医疗服务无直接关联,因此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其他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