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0154024号“MANDARINA DUCK”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MANDARINA DUCK 30154024

阅读:129300 2026-01-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意大利鸳鸯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鼎智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勤朴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智慧新时代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4月30日对第30154024号“MANDARINA DUCK”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被申请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

  申请人:意大利鸳鸯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鼎智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勤朴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智慧新时代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4月30日对第30154024号“MANDARINA DUCK”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被申请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知名商标的故意,其行为严重扰乱了商标的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2、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对于“MANDARINA DUCK”文字所享有的在先字号权。3、申请人在先在第18类及第25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国际注册第1113973号“MANDARINA DUC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MANDARINA DUCK”品牌经过申请人长期、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已在相关公众中获得较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之间建立唯一对应的指向关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名下商标被不予注册和无效宣告的决定书和裁定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相比较,存在巨大差别,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独创,有其独特的设计理念。争议商标经过长期宣传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被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无任何侵害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情形。争议商标获准注册至今已有6年时间,并不侵犯他人在先权利,争议商标应予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使用材料。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未发表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4月10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茶叶罐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在中国获得领土延伸保护的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18类旅行袋等商品、第25类鞋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为申请人所有,均处于商标权专用期限内。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申请注册了203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宝马猴”、“YINGLUCK”、“程序猿”、“大学熊”、“便利蜂”、“膳度师”、“FLIGGY”、“A 02”等商标,且其名下多件商标均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我局认定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认为,2019年《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晚于2014年5月1日,早于2019年11月1日,依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总则性规定,其精神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本案将依据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一、首先,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获得领土延伸保护的引证商标字母组成相同,其难谓巧合。其次,由我局查明的事实3可知,被申请人注册了二百多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宝马猴”、“YINGLUCK”、“程序猿”、“大学熊”、“便利蜂”、“膳度师”、“FLIGGY”、“A 02”等多件与名人名称、知名品牌、社会热点词汇等相同或相近的商标。被申请人上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摹仿他人商标的主观故意,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不适用该条款进行审理。且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

  三、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本案中,由我局查明的事实1可知,争议商标于2019年2月14日获准注册,而本案申请人于2025年4月30日提起无效宣告申请的时间已超出法定五年期限,故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此外,申请人虽然援引了引证商标,但并未针对引证商标提出具体的请求和法律依据,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0154024号“MANDARINA DUCK”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MANDARINA DUCK 3015402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375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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