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8129241号“大冰洋”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大冰洋 78129241

阅读:128898 2026-01-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北冰洋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周少南 申请人于2025年06月03日对第78129241号“大冰洋”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北冰洋”作为申请人的商标及字号在果汁汽水饮料等商品上经过长期、广泛地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知名…

  申请人:北京北冰洋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周少南

  

  申请人于2025年06月03日对第78129241号“大冰洋”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北冰洋”作为申请人的商标及字号在果汁汽水饮料等商品上经过长期、广泛地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2、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4594484号“北冰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8252810号“北冰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8252822号“北冰洋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7240841号“北冰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3、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登记并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北冰洋”字号构成近似。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4、被申请人不仅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大冰洋”、“大冰洋橙小纯”、“大冰洋橙诺”、“大冰洋一九九四”、“大冰洋一九八零”等多件与申请人在先知名商标相近的商标,还申请注册了“蜜月金城”、“真定楼外楼”、“黄庄月饼局”等数件与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相近的商标。被申请人具有抄袭、摹仿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的一贯恶意,其商标注册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档案信息材料;

  2、申请人及其“北冰洋”品牌介绍材料;

  3、申请人及其“北冰洋”品牌获得的荣誉材料;

  4、电商平台上的产品销售信息材料;

  5、媒体关于“北冰洋”品牌的报道材料;

  6、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在先案例材料;

  7、被申请人及其名下的商标信息材料;

  8、“楼外楼菜馆”、“蜜雪冰城”、“黄庄月饼”品牌介绍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损害申请人的在先权利,并未采用不正当手段,亦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3、被申请人名下的商标并未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亦不存在抄袭、摹仿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的情形。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提出的质证意见除与申请理由一致的部分之外,还提出以下质证意见: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申请人在质证阶段提交了以下证据(光盘):申请人“北冰洋”商标获得保护的行政裁决书材料。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22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4年12月14日经我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起泡饮料用锭剂、起泡饮料用粉等商品上,其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4年12月13日。

  2、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四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2类制饮料用糖浆、制作加气水用配料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有效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权人为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3、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名下共计61件商标,涵盖第30类、第32类、第35类、第43类等商品和服务类别,包括于2022年至2025年期间申请注册的第65555539号、第66078531号、第76521240号、第78129241号、第78159428号、第79663288号、第81054106号、第85753682号、第85760446号“大冰洋”商标,第81274704号、第83036983号、第85263931号、第85749252号、第87817437号、第88790384号“港式 大冰洋”商标,第67753099号“大冰洋一九八零”商标,第69674162号“大冰洋一九九四”商标,第70733145号、第74665145号 “大冰洋橙诺”商标,第70752866号“大冰洋橙小纯”商标,第85771395号“大冰洋1986”商标、第86879673号“大冰洋制冰厂”商标以及第65505382号、第65505402号“黄庄月饼局”商标,第64031645号“真定楼外楼”商标等。其中第76521240号“大冰洋DABINGYANG”商标因与本案申请人的在先商标专用权相冲突已经被我局在异议程序中决定不予注册。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7在案佐证。

  4、2008年,申请人的“北冰洋及图”商标在“果汁、矿泉水”商品上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北京市著名商标”。2014年,申请人的“北冰洋”汽水被北京老字号协会推荐为第一批北京老字号最具代表性产品。2021年,新浪财经报道称“2011年,北冰洋重出江湖。......据数据显示,仅在2018年,北冰洋的销售额就高达6亿元,一年卖出1200万箱......2019年,北冰洋还一次性推出了13款产品”。2023年,中国经济网报道称“2011年,北冰洋重返市场”。2024年,中国经济新闻网报道称“北冰洋被商务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楼外楼菜馆”创建于1848年,地处浙江省杭州市,众多历史名人曾光临过。“黄庄月饼”是河北省石家庄市的特色传统糕点,主要特点就是工艺传统,皮薄、馅多、物美价廉。2021年,长城网已经对“黄庄月饼”进行了报道。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证据5和证据8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商标法》已经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争议商标于2024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我局将依据现行《商标法》对本案进行审理。《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属于原则性条款,《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属于程序性条款,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具体、实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4可知,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的“北冰洋”商标在汽水等商品上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起泡饮料用锭剂、起泡饮料用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制饮料用糖浆、制作加气水用配料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因此,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大冰洋”与申请人的“北冰洋”字号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尚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程度。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字号权)”的情形。

  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3和事实4可知,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名下共计60余件商标,涵盖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包括“大冰洋”、“港式 大冰洋”、“大冰洋一九八零”、“大冰洋一九九四”、 “大冰洋橙诺”、“大冰洋橙小纯”、“大冰洋制冰厂”、“黄庄月饼局”、“真定楼外楼”等数件与申请人或他人在先知名商标或具备较强显著性的标识相近的商标。被申请人作为自然人主体,在本案中并未对相关商标的创作来源及其申请注册商标的意图作出合理的解释说明,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上述商标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被申请人上述商标注册行为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具有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商标或具备较强显著性的标识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另,本案并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的情形。

  鉴于我局已经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故本案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理。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我局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78129241号“大冰洋”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大冰洋 7812924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375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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