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巴斯夫欧洲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郑州望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3月26日对第75859689号“望秋棉宝宝”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8559351号“望秋”商标、第29466132号“望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的“望秋”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误导相关公众。三、被申请人除申请争议商标外,还申请了“望秋麦多金”、“望秋蓝贝儿”和“望秋藻倍乐”商标,均完整包含了申请人的“望秋”商标。被申请人有摹仿申请人“望秋”商标的故意,请考虑被申请人的主观恶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引证商标信息及注册证;2、相关裁定和决定;3、新闻报道和文章;4、关联公司的微信公众号宣传材料;5、抖音平台关于巴斯夫“望夫”的短视频截图;6、被申请人申请的其他商标信息。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8日申请注册,2024年6月14日在第1类“土壤调节制剂;肥料;肥料制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植物肥料;农业用肥;混合肥料;生物肥料;有机肥料;食物防腐用化学品”商品上取得注册。
2、引证商标一、二的申请时间和初审公告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1类“植物生长调节剂;除杀菌剂、除草剂、除莠剂、杀虫剂和杀寄生虫药外的农业化学品;肥料”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所有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望秋”,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土壤调节制剂;肥料;肥料制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植物肥料;农业用肥;混合肥料;生物肥料;有机肥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植物生长调节剂;除杀菌剂、除草剂、除莠剂、杀虫剂和杀寄生虫药外的农业化学品;肥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食物防腐用化学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土壤调节制剂;肥料;肥料制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植物肥料;农业用肥;混合肥料;生物肥料;有机肥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