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9311894号“ZGCFZP S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ZGCFZP S及图 9311894

阅读:72453 2026-01-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济南创丰工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3月25日对第9311894号“ZGCFZP S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第3562195号“CNHT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

  申请人: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济南创丰工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3月25日对第9311894号“ZGCFZP S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第3562195号“CNHT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陕西汽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汽车产品及logo明确知晓,在此情况下,其不但不主动予以避免,反而将三家知名汽车企业的品牌logo进行组合,构成争议商标图形,显然是对前述三家知名汽车企业、国有企业品牌logo的恶意抄袭和摹仿。被申请人申请商标的行为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主观恶意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三、争议商标的注册带有欺骗性,容易误导公众,导致混淆误认。四、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将严重扰乱已形成的稳定的市场秩序,造成诸多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八)项、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引证商标信息;2、认定“CNHTC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公证书;3、被申请人官网页面、企业信息;4、申请人官网页面;5、在先判决书;6、相关报道、百度百科信息。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1年4月7日申请注册,2012年4月21日在第12类汽车底盘等商品上取得注册。

  2、引证商标的申请时间和初审公告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12类越野车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为申请人所有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援引2019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应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援引的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在2001年《商标法》下可结合第四条第一款的原则性规定纳入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调整范围。申请人援引的2019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为总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2001年《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一、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提理由应在审查是否属于恶意注册损害驰名商标权益的情形基础上同时确定在程序上是否属于不受五年时间限制的情形。申请人在案并无充分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系出于恶意目的,且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认读印象、呼叫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异,难谓对申请人所述商标的复制摹仿。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局予以驳回。

  二、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的“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夸大表示,容易使公众受到欺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认识的情形。争议商标标识本身并未构成上述条款规定的情形。

  三、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标识本身的图形、文字或其他构成要素有害于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或者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争议商标标识本身未构成上述条款规定的情形。

  四、2001《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指的 “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涉及的是宣告商标注册无效的绝对事由,所要禁止的是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商标的注册行为。鉴于并无充分证据表明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上述情形,故我局对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亦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9311894号“ZGCFZP S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ZGCFZP S及图 931189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37556.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