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文涛
委托代理人:瀛和(北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305345号“八斗寿喜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146599号“八斗 BARDOE及图”商标、第15122062号“八斗农场”商标、第15559951号“八斗牧场”商标、第15121711号“八斗牧场”商标、第15160542号“八斗 一瓶 BARDOE及图”商标、第15160513号“八斗 壹瓶 BARDO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四权利状态尚不明确,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系列引证商标信息;网络宣传截图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养老院;旅游房屋出租”服务已被撤销,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五的专用权止于2025年10月13日,引证商标六的专用权止于2025年10月6日,时至本案审结之时仍处于宽展期中。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主要识别文字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外的其余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五、六是否有效,对本案不产生实质性影响。
申请商标“八斗寿喜烧”使用在“餐厅;茶馆;流动饮食供应;日式料理餐厅;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以外的服务上,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亦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