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雅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542042号“DAYA+ 大雅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75316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我局决定在枕头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家具;存储和运输用非金属容器;缆绳和管道用非金属夹;藤编制品(不包括鞋、帽、席、垫);未加工或半加工角、牙、介制品;食品用塑料装饰品;家养宠物栖息箱;家具用非金属附件;窗用非金属附件。
2、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90857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鉴于该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4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