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科弗拉传统品牌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367877号“C&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9013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失效。鉴于该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2、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123608号商标、第12339501号商标、第6876908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至四)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鉴于上述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权利冲突。
3、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7519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经我局决定在声纳导航、探测系统;光学器械和仪器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为测量器械和仪器;仪表元件和仪表专用材料;探测仪和探测机;视听教学仪器;航海器械和仪器;探测器;电测量仪器;计量仪表。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