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佛山海菲达纺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明伦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海菲乐金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瑞思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6770083号“海菲科纺 Hafreeco”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W122575号决定,于2025年1月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在商评字[2025]第000101375号无效宣告裁定中被宣告无效,无效公告刊登在第1949期《商标公告》上。
复审认为,鉴于复审商标已被宣告无效,本案的审理基础已不存在。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也可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