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莞市宠宝宝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誉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336557号“CB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978773号“CBBP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期满且未续展,商标状态不稳定。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2025年8月4日,引证商标所有人向我局提交了《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经我局核准,该商标现有效专用期至2035年7月27日。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宠物自动喂食碗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养宠物用床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