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雅拉德荣农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凯飞商标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882977号“海福特肉牛产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350282号商标、第20210506号商标、第12758870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自愿放弃在“广告;广告片制作;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专业咨询;广告策划;兽药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的复审申请。申请人已经对引证商标二、三提出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申请。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及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且其他商标的情况与本案情况极为类似,但是都已经注册成功,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企业情况简介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鉴于上述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权利冲突。
鉴于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广告;广告片制作;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专业咨询;广告策划;兽药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当然生效。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