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706597号“PIE PIE INTERNATIONA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PIE PIE INTERNATIONAL G1706597

阅读:101952 2026-01-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PIE INTERNATIONAL 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06597号“PIE PIE INTERNATION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138455号商标、第5870927…

  申请人:PIE INTERNATIONAL 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06597号“PIE PIE INTERNATION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138455号商标、第5870927号商标、第12497043号商标、第31834472号商标、第61704312号商标、第47415248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整体外观、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至四正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申请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且各引证商标之间既然能共存,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释义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至四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鉴于上述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申请在先,但初步审定日期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期,故本案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六字母构成相近,整体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六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排、举办和组织专家讨论会;安排研习班;图书资料和文献记载的参考书图书馆;参考书图书馆服务;图书出租;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五、六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六在上述不类似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五、六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六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五、六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安排、举办和组织专家讨论会;安排研习班;图书资料和文献记载的参考书图书馆;参考书图书馆服务;图书出租;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其余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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