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沈阳中街冰点城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沈阳杰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辽宁知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3月28日对第34095765号“皇城中街”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的第1308942号“中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是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引证商标一的摹仿,争议商标属于恶意注册。2、争议商标与第3202088号“中街冰点城 ZJBDC”商标、第7287331号“中街大果”商标、第8244107号“中街冰点”商标、第18673794号“中街大果青年·年年”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至五)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条的规定,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信息;
2、申请人商标获驰名保护证据;
3、申请人产品销售、广告宣传等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4、申请人所获荣誉证据;
5、关于申请人的媒体报道证据;
6、全国同行业排名及近三年(2021-2023年)利润表;
7、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0月17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7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至五的注册申请日及核准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30类糖果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至五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户外广告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一至五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均处于商标权专用期限内。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晚于2014年5月1日,早于2019年11月1日,依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一、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本案中,由我局查明的事实1可知,争议商标于2019年7月21日获准注册,而本案申请人于2025年03月28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已超出法定五年期限,故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不予支持。
二、如上所述,申请人提出本案无效宣告请求已超五年,申请人亦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恶意注册,故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