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沈阳中街冰点城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沈阳杰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黑龙江高锶矿泉水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3月28日对第56907799号“CENTRAL STREE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的第1308942号“中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是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引证商标一的摹仿。2、争议商标与第1942406号“中街 ZJBD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条的规定,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信息;
2、申请人商标获驰名保护证据;
3、申请人产品销售、广告宣传等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4、申请人所获荣誉证据;
5、关于申请人的媒体报道证据;
6、全国同行业排名及近三年(2021-2023年)利润表;
7、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黑龙江仁义礼智信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2022年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等商品上。2023年4月27日,争议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给五常市卢城稻生态食品有限公司。2024年5月27日,争议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给被申请人。
2、引证商标一、二的注册申请日及核准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30类糖果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均处于商标权专用期限内。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3、2014年2月24日,我局在商评字[2014]第017207号《关于第9173837号“老中街”商标争议裁定书》中,认定引证商标一在冰糕、冰淇淋、冰棍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对予以保护。
我局认为,一、争议商标“CENTRAL STREET”与引证商标二“中街 ZJBDC及图”在文字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区别,同时使用在各自指定商品上,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中街 ZJBDC及图”与引证商标一“中街”在文字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区别,争议商标未构成对引证商标一的复制摹仿,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