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康至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卓远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4]第0000076350号《关于第70856532号“康至德COGNITAC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4)京73行初1611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京行终223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商评字[2024]第0000076350号驳回复审决定书认为,申请商标与第51081179号商标(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法院判决认为,根据二审诉讼中查明的事实,引证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被撤销并已公告,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核准。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现决定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