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6563304号“集度JID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集度JIDU 66563304

阅读:130386 2026-01-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集度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563304号“集度JID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658728号商标、第32类38529344号商标、第50628985号商标、第30类385…

  申请人:上海集度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563304号“集度JID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658728号商标、第32类38529344号商标、第50628985号商标、第30类38529344号商标、第50628967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鉴于上述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权利冲突。

  2、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66449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经我局决定在水(饮料);蔬菜汁(饮料);果汁冰水(饮料);带果肉果汁饮料;以蜂蜜为主的无酒精饮料;咖啡味非酒精饮料;奶茶(非奶为主);植物饮料;豆类饮料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啤酒。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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