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5539911号“龙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龙麝 85539911

阅读:121666 2026-01-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工大鸿蒙生态科技(哈尔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539911号“龙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的,蕴含着独特的内涵,作为商标使用在第3类别指定商品上并未“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原料等特点”,…

  申请人:工大鸿蒙生态科技(哈尔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539911号“龙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的,蕴含着独特的内涵,作为商标使用在第3类别指定商品上并未“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原料等特点”,完全能够起到指引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行政许可决定书、采购材料、准予申请人成立登记麝产业协会的函、建立养殖基地相关准备工作材料、养殖基地图片、宣传画册及前景规划、相关销售材料、委托创作标识材料、百度百科简介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指定商品的原料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获得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原则,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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