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4083881号“CDF 臻选 EXCLUSIV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CDF 臻选 EXCLUSIVE 84083881

阅读:40458 2026-01-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083881号“CDF 臻选 EXCLUSIV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本案申请人核心商标,申请人对申请商标已经投入了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并且受到相关公众的…

  申请人: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083881号“CDF 臻选 EXCLUSIV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本案申请人核心商标,申请人对申请商标已经投入了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并且受到相关公众的好评,与申请人形成了一定的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208262号“臻选世家”商标、第33987463号“臻选礼”商标、第48033260号“臻选尚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我局尚未收到有关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撤销申请,上述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并未提交使用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并且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4083881号“CDF 臻选 EXCLUSIV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CDF 臻选 EXCLUSIVE 8408388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374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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