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133329号“方圆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方圆及图 1133329

阅读:165004 2026-01-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夏芳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市工控计算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33329号“方圆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19153号决定,于2025年05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夏芳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市工控计算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33329号“方圆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19153号决定,于2025年05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许可合同、订货合同及销售发票、商品照片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2021年09月05日至2024年09月0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计算机周边设备”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因此,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调查了解,在指定期间商标注册人未在“计算机周边设备”全部核定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真实、公开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连续停止使用的状态已逾三年。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相关网络搜索结果。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已经在市场上进行了广泛使用,并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予以佐证,足以证实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连续、合法有效的使用复审商标。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复印件形式):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2、被许可公司的营业执照及章程;3、相关购销、订货、采购合同及发票;4、产品图片;5、手提袋、信纸照片;6、公司简介、产品介绍。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被申请人在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在该阶段提交的主要证据与其在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1至4基本一致,故对该阶段证据不再重复列举。

  我局将被申请人在复审阶段提交的答辩材料和前述调取的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一并送达至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发表如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均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周边设备”等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质证阶段向我局提交了相关工商登记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北京市工控计算机厂于1996年10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1997年1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录制好的);接口板(计算机用);输入控制器;计算机用打印机;计算机周边设备;显示器;显示终端机”商品上。经核准,复审商标注册人名义于2002年5月27日变更为北京市工控计算机有限公司。经续展,复审商标专用期限至2027年12月6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在“计算机软件(录制好的);接口板(计算机用);输入控制器;计算机用打印机;计算机周边设备;显示器;显示终端机”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包括商标所有人的自行使用、许可他人使用和不违背自己意志的使用。本案中,综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证据3中采购合同及发票、证据4产品图片等证据已形成证据链,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周边设备相关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录制好的);接口板(计算机用);输入控制器;计算机用打印机;显示器;显示终端机”复审商品与计算机周边设备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亦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133329号“方圆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方圆及图 113332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373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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