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刘同琦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曹岳云
被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4]第0000248305号《关于第15242902号“ADMITTED & FEELING”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5)京73行初284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诉争商标于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工作服;套服;服装;成品衣;裤子;外套;裙子;T恤衫;内裤(服装)”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在行政阶段提交的证据或未显示诉争商标,或不能指向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为自制证据,形成时间难以确定,被诉决定对其认定并无不当,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
被申请人在诉讼阶段补充提交了新证据,本院结合被申请人在诉讼阶段提交的新证据重新作出审查认定。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授权书能够证明其将诉争商标许可给江西政龙服饰有限公司、南康区金政制衣厂使用,授权期限涵盖本案指定期间,故被许可人的使用可以视为被申请人的使用,但仍需结合在案使用证据进行具体认定。根据被申请人在诉讼阶段补充提交的1688平台、淘宝网、抖音、拼多多等平台上的销售记录能够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实际销售了带有“Admitted & Feeling”标志的长裤、短裤、夹克等商品,故能够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服装商品上实际使用了诉争商标,故其在“工作服;套服;服装;成品衣;裤子;外套;裙子;T恤衫;内裤(服装)”上的注册应予维持。鉴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鞋(脚上的穿着物)”与上述商品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分属于不同群组,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其在“鞋(脚上的穿着物)”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被申请人在诉讼阶段补充提交的商标使用授权书能够证明其将复审商标许可给江西政龙服饰有限公司、南康区金政制衣厂使用,授权期限涵盖本案指定期间,故被许可人的使用可以视为被申请人的使用,但仍需结合在案使用证据进行具体认定。根据被申请人在诉讼阶段补充提交的1688平台、淘宝网、抖音、拼多多等平台上的销售记录能够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实际销售了带有“Admitted & Feeling”标志的长裤、短裤、夹克等商品,故能够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服装商品上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故复审商标在“工作服;套服;服装;成品衣;裤子;外套;裙子;T恤衫;内裤(服装)”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工作服;套服;服装;成品衣;裤子;外套;裙子;T恤衫;内裤(服装)”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