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牛比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达标堂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36863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958229号“鼎泽物业 DINGZE SERVICE及图”商标、第84464865号“ZHIGONG 智工科技及图”商标、第15804967号图形商标、第10686176号图形商标、第11972314号图形商标、第17787993号图形商标、第1580498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由申请人设计注册并进行宣传推广和使用,与申请人已经建立稳固的一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经驳回复审程序,依法予以初步审定,现处于等待异议程序中,为有效在先商标。引证商标一最终的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2、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3、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至专用权期限截止日已满一年。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七在构图特点、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七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七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原则,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