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福州元通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企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1509393号“打更人”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22501号决定,于2025年07月0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福州元通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提供的采购合同、商品图片等证据中缺乏销售核定商品方面的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2021年09月30日至2024年09月29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服装”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因此,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获准注册,申请人一直合法使用该商标至今,并非恶意囤积商标或存在其他不正当行为。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提交了如下主要证据:
1、购销合同;2、经营的产品实际照片。
我局依职权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与复审阶段的两组证据内容基本一致。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于2020年11月23日申请注册,经审查于2021年9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帽;袜;领带;围巾;皮带(服饰用);婚纱;婴儿全套衣;运动服”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公开、真实、合法地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购销合同是申请人作为需方向他人采购商品的合同,非销售合同;申请人提交的产品照片为未体现形成时间的自制证据。上述证据不能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