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抖音视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101112号“不寻人启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不寻人启事”为臆造词,不属于日常用语,作为商标使用具有显著特征。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番茄小说”上线的小说名称,经过申请人的宣传推广已具有知名度,提升了申请商标的显著性。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企业报告、关于“不寻人启事”小说的新闻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构成文字“不寻人启事”为日常用语,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作为商标识别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