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周志宇
申请人因第364736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10860号决定,于2025年04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2021年08月05日至2024年08月0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服装;鞋;裤带;袜”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故在“服装;衬衫;裤子;针织服装;茄克(服装);裤带;鞋;内衣;袜”商品上予以维持,在“领带”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的主要复审理由:申请人有理由怀疑被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百度、淘宝及微博“周志宇图形”的搜索界面作为主要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光盘扫描件):
1、工厂照片;
2、商标使用授权声明;
3、市摊位(营业房)租赁经营合同及发票、收据;
4、实体门店及陈列视频;
5、系列产品照片、产品外包装、吊牌照片;
6、购销合同及发票。
申请人的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指定商品上进行了有效使用。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黄宝豹于2003年7月25日申请注册,于2006年5月21日核准注册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于2008年10月27日转让予被申请人,现为被申请人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因本案复审申请人为原撤销申请人,故本案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衬衫;裤子;针织服装;茄克(服装);裤带;鞋;内衣;袜”商品上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商业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4、5为自制证据,使用主体、形成时间及市场经营情况难以确定。证据2仅能证据其授权他人使用情况,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已进行了实际使用。证据3、6并未体现本案复审商品。因此,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