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双林海洋生物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千理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769429号“固节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经过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其作为商标使用完全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并未对指定商品进行功能、用途上的描述,不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各平台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固节乐”构成,其指定使用在中药材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从而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