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桂林西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律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485433号“西麦食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基于自身品牌定位与产品属性独立设计,其核心要素与申请人主营的谷物类食品的功能、用途无任何虚假关联。商标标志中未包含任何对商品功效、性能、用途的夸大或虚假描述,也未使用易使公众产生误解的专业术语或功能性词汇,相关公众对指定商品的认知具有明确指向性,不会因申请商标产生误认。且申请人已为申请商标的推广与使用投入大量资源。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的文字“食养”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相关使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上述法条为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得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