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廊坊大树塑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图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384988号“郁泽 大树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包装图片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1、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载明,申请商标与第3481655号、第68780619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
2、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失效,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金属软管;橡胶或塑料制衬垫材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非金属软管;橡胶或塑料制衬垫材料”以外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不类似的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二显著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非金属软管;橡胶或塑料制衬垫材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