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护智能科技(佛山)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牛奇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049052号“ZHKEJI 中护科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821268号“中护”商标、第37294107号“ZYKEJ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显著识别部分、商标含义、读音、整体视觉效果、商标结构构成等方面差异显著,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并为申请人实际使用,在长期推广、使用过程中与申请人已建立了密切的对应关系。引证商标一出具了商标共存同意声明。引证商标二权利待定,请求暂缓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共存协议、使用证据、经营场所、时间戳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不予撤销,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或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商标法》的基本原则是避免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而在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近似的情况下,即便双方达成共存协议,亦不会改变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情况。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