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多快好省家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931791号“音素木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在本案审理期间,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977272号“音素”商标、第20977272号“音素”商标、第20977272号“音素”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和地址经我局核准已变更,变更后的名义和地址与申请人一致,上述商标为同一主体所有,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4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