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高学俊
委托代理人:菩勤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072609号“十二生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98190号“十二生肖”商标、第21730304号“十二生肖”商标、第51982078号“十二生肖”商标、第68781993号“十二生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与使用,已积聚了一定的知名度与美誉度。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可认读为“十二生肖”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及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