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536978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85369784

阅读:60869 2026-02-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冉龙江 委托代理人:四川首文君创品牌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36978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763340号“岚寿司”商标、第66119761号“岚寿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

  申请人:冉龙江

  委托代理人:四川首文君创品牌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36978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763340号“岚寿司”商标、第66119761号“岚寿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饭店、餐厅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性质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易被相关公众认读为“岚”,其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识别部分“岚”相同,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2月2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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