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艾子根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秦皇岛多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7月14日对第67161462号“多媛”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二、争议商标损害申请人的字号权。三、争议商标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企业信息、著作权证书、商标证书、销售推广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13日申请注册,经我局审查决定予以核准,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其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830期(2023年3月6日)《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于2024年5月7日对争议商标申请无效宣告,理由为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荣誉证明、宣传图片、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我局于2025年4月21日裁定申请人的理由均不成立并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该裁定书已生效。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查明事实2可知申请人曾于2024年5月7日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理由为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申请已经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的,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鉴于申请人在上述案件中提交的证据与本案的证据存在差异,故本案不属于一事不再理的情形,我局对本案予以正常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损害申请人的字号权。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领域使用了“多媛”字号,并具有较高知名度,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所指的情形。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的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我局经审理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