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微纳智联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铭奥(天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632244号“wearnan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类第1196613号商标、国际注册第9类第1186316号商标、第19013998A号商标、第19014090A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二、申请商标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经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并存使用在“集成电路”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英文“wearnano”构成,可译为“穿戴纳米技术”,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技术等特点,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03日